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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章程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6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章程

(修订稿)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BEIJING  QIUSHI  VOCATIONAL  SCHOOL)隶属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是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直属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同时开展社会服务与培训。目前共有望京、机场、团结湖、安贞里四个校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英文表述为BEIJING  QIUSHI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共有四个校址。望京主校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20号,邮政编码:100102;机场校区地址:首都机场南路东里21号,邮政编码:100621;团结湖校区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10号,邮政编码:100026;安贞里校区地址:安贞里三区11号楼,邮政编码:100029。学校官方网址:www.bjqszx.com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举办且直接管理,属事业单位,办学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15万元。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监督管理机构是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培养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高中学历教育相关职业培训;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市民终身教育的社会培训,中小学生劳动、科技启蒙和职业体验等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办学理念:让教育适合学生、让学校适应学生、让幸福伴随学生。

第九条  办学方向: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在国内外具较强影响力和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市民终身学习,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育人目标:培养具有厚素养、精技能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成就师生、服务社会、开放多元、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管理模式:学校实行“1+4+5+N”的管理模式运行,即党委会集体决策,横向统一管理,纵向四个校区及四大业务(教育、教学、后勤、外联)统筹落实,五个专业群优质发展,N个提质培优项目重点推进。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1名、委员7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区委教育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八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委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人事、财务、工会、后勤、团委等内设机构和教学处、教务处、德育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及人事、后勤、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委员或党小组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成党章及上级党委安排的其他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区委教育工委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并按管理程序接受区委教育工委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党员的兼任党委副书记。学校设副校长4(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副校长由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命。

第二十八条  书记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区各项要求和上级党委的有关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由党委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5.负责学校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区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9.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10.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

1.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2.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4.具体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据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职权

学校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教代会的性质: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2.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3.教代会支持校长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审议和监督。

4.教代会向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

5.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绩效奖励和分配方案,审议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此处所指大额资金,为学校伍万元(含)及以上额度范围资金使用问题。学校党委会议直接讨论决定事项有: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决策部署。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重要事项。

3.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文件的印发、修订、废止等。

4.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组织班子、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1)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分工;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4)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年轻干部;

5)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选;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7)离退休干部教师工作有关事项;

8)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9)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6.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9.学校参与国家、市区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的事项。

10.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要求,党委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清单)。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拟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3.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4.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考试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5.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工作。

6.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7.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8.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9.学校壹万元(含)及以上、伍万元(不含)以下额度范围资金使用问题。

10.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11.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等重要项目。

12.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党建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德育处、团委、教学处、教务处、督导教科研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招生就业及创业中心、培训中心、后勤、财务、人事等职能部门。学校在望京、机场、团结湖、安贞里分设四个校区,在望京设立总校负责协调组织全校各方面工作。各校区分别设校区主管1名,教学、督导教科研、德育、后勤、外联招生各设主管一名,各校区分设德育、教学、后勤及招生部门。如需部门调整经党委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聘任制,实行竞聘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任免、管理、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由校长与干部订立聘用合同。各级干部每年接受群众民主测评。校区主管原则上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党总支书记),负责校区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建立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委领导、书记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跟进做好有关工作。坚持把握学校德育工作正确方向,抓好教室、寝室、图书馆、宣传栏、橱窗展板、食堂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开展爱国、爱党、遵纪守法等教育,开展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德育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免等事项,应在党委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进行前期研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职称评审、骨干教师评选、晋级等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经民主推荐,提交教代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政策及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的性质、职能

1.性质。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2.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学校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3.工会处理教师申诉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程序

1)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30日内向工会提出申诉申请。

2)学校工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结果通知申诉人。

3)学校工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4)对于处理结果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条  职高新生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入学校就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享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3.修完规定课程,完成学制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可领取相应证书(毕业证、肄业证、技能等级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无理扣押学生学业证书。

4.享受学生的相关待遇。如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5.学生在校内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请求调查处理或按法律程序请求伤害人赔偿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议。

6.学生通过团委、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教学质量、学生活动、宿舍管理等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学生的义务

1.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修完规定的课程,努力完成学业,不得无理辍学。

3.按规定缴纳费用。

4.积极参加学校有益的活动和劳动。

5.不酗酒、不抽烟。

6.拒绝毒品。

7.不扰乱公共秩序。

第四十二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转入学校,由德育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学处给予办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入学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学处给予办理休学手续,准其休学。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还须出具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学处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就读。已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学习,作因病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学校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德育处主任、主管校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技能考核、实习考核、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取消留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奖励。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等。

第四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经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销处分。处分或撤销处分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五十条条  学校面向在校学生、在职员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体验与培训,不断拓展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六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文明礼仪、社会公德、安全、民主法制、国防、科技、民族团结、心理健康、卫生防疫、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五十三条  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开展思政课程及课程思政的改革,有效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课程思政和思政课程的实效性,凸显育人成效。

第五十四条  调动家长、企业、社区等社会各方力量,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形成家、校、企、社协同育人的新格局。

第五十五条  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优化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教学改革,构建有用、有趣、有效的课堂,实施教学评价改革,强化过程评价,多维度培养学生的能力,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社会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六条  树立健康第一思想,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韧毅力。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开展传统文化、音乐、美术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五十八条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做到:(1)持续开展日常生活劳动,自我管理生活,提高劳动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2)定期开展校内外公益服务性劳动,做好校园环境秩序维护,运用专业技能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相关公益服务,培育社会公德,厚植爱国爱民的情怀;(3)依托实习实训,参与真实的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劳动自豪感,提升创意物化能力,培育不断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坚信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体会劳动不分贵贱,任何职业都很光荣,都能出彩。

第五十九条  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

第六十条  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和宽松、和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紧张有序的人际氛围。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强化住宿生的管理,实行干部值班、宿舍管理员值守及门卫保安协助管理的校园封闭管理模式,关心住宿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好卫生、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增强教师的研究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和节约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在管理和服务中发挥育人的功能。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坚持统筹规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致的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制定财务收支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到用额有计划、收支有标准、管理有定额、分析有资料、监督有要求。按照会计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七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所有预算外收入均应进入财政专户。代办性收费要专款专用。做好工资、医保、公积金、所得税等报表编制上报工作和各项支出票据的核对、结帐、支付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全面落实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学校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做好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建帐、发放核算及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物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注重食品安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后勤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营养卫生、食品成本和膳食服务等内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要领导离任后,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师德规范,做到为人师表。

第七十四条  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任职资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被聘用为学校教师。

第七十五条  现有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应经过自考、函授等达到规定学历或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增教师必须符合学历等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十六条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七十七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节、假日工作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6.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7.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8.教师的合法、正当权益被侵犯时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同时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对学生进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开展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进行思想品德、文化、职业道德及工匠精神等教育,落实课堂思政工作。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6.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钻研所教学科的教学业务,通晓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8.加强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七十八条  职员、工人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教师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新聘用的教职工,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八十条  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教职工本人:

1.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由学校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该教职工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要为教职工提供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学校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在聘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若学校不同意,教职工应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若学校不同意,教职工也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聘用合同规定向校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学校应该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教职工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披露原则

本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未经学校允许批准公布的信息,不得随意披露,要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章  章程修订

第八十六  学校章程的修改发起,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由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校长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学校章程的修订必须履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由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八十七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八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十一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学校党委办公室。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自审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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